儿童节(英语:Children’s Day)是为保障儿童的生存权、保健权、受教育权、抚养权等权利、改善儿童生活、反对虐待儿童毒害儿童而设立的节日。儿童节是每年为纪念儿童而庆祝的纪念日,其纪念日期因国家/地区而异。
1920年起,土耳其民間開始以4月23日作爲國家性的兒童節。
1925年,世界兒童福利大會期間在日內瓦首次宣布國際兒童節。
1949年,蘇聯莫斯科舉行的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大會爲悼念1942年利迪策慘案,倡議將6月1日設爲國際兒童節,現由40多個國家采用。
1954年12月14日,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定訂11月20日爲世界兒童日(The Universal Children's Day)。
兒童節設立目的是爲鼓勵所有國家建立一個屬于兒童的節日,最先是爲促進成人與兒童之間的相互交流和了解,其次則是要人們采取行動以受益促進世界兒童的福利,並以促進確立聯合國憲章保障兒童福利爲目標。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宣言。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。
世界兒童節于 11 月 20 日庆祝,以纪念195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《兒童權利宣言》 。
綠色的底色象征著成長,和諧,生氣勃勃和豐富。最上方的藍色人形象征著上帝,他賜予兒童和人類以博愛。紅黃黑白四色兒童人形代表著四個人種。兒童是種族,宗教,身體,心理和社會的多樣性達致和平與寬容的關鍵。由人形圖像的腳組成的五角星代表著光明,象征著兒童創造的光明的未來。五角星上的五個角代表五大洲。處于正中央的地球形象,象征著我們共有的家園。人形圖像伸出雙手,代表世界人民的團結友愛。
兒童權利宣言(英文: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),亦稱日内瓦兒童權利宣言(英文:Geneva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),是一份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宣言,由Eglantyne Jebb起草,于1924年被国际联盟采用,并于1950年被联合国批准。现宣言及其扩展形式已经成为联合国的标准条约,联合国也于1989年制定《兒童權利公約》。
1924年被國際聯盟采用的宣言大致內容如下:
该宣言由英国人权活动家 Eglantyne Jebb 起草,他和他的姊姊在1919年创立救助儿童会。在红十字会的支持之下,1920年,国际救助儿童会联盟成立,联盟在1923年通过上文为《兒童權利宣言》,1924年被国际联盟所批准采用,其名为《国际儿童权利宪章》。国际联盟在1934年重申该宪章,许多国家政府将宪章纳入本地法案。在法国,许多学校被要求展示宪章。
聯合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。鑒于二戰期間兒童的權利受到更廣泛的剝奪,聯合國于1946年通過該條約的擴展版,1948年該條約擴展工作完成,擴展後內容大致如下:
1959年12月10日,为了适应国际需求,联合国再在上文的基础上通过更新版的《兒童權利宣言》,由七条原则改为十条原则。12月10日也因此成为许多国家的儿童节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(英语: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简称CRC;法语:La 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s droits de l'enfant (CIDE) / Convention relative aux droits de l'enfant des Nations Unies)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。联合国在1989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该有关议案,1990年9月2日生效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,即18岁以下的所有人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是首条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,并涵盖所有人权范畴,保障儿童在公民、经济、政治、文化和社会中的权利。这公约共有196个缔约国,得到绝大部份联合国成员国承认(或有条件承认),截止至2022年,当中只有美国没有加入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四大基本原则维护儿童的权利:生存权利、发展权利、参与权利、受保护权利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定下共54项条款和3个任择议定书。公约定义的儿童是指年龄18岁以下的每一个人,除非缔约国的法律另有订明。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,使其免受剥削、虐待或其他不良影响,同时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、文化和社交生活。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首41项条文保障每一位儿童的权利,必须受到重视和保护,并根据公约原则实践;第42至45条,阐述政府的义务,包括如何推广和实践公约等,要求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检讨公约的实施情况。46至54条则为缔约、修订条文的程序和联合国在公约中的角色。另外,公约下的“儿童被卷入武装冲突”和“贩卖儿童、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”的任择议定书,分别于2002年1月18日和2月12日生效;关于个人来文制度的任择议定书,则于2014年4月14日生效。
“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”是监察缔约国执行“公约”和“任择议定书”的机构。缔约国须于首2年内向委员会报告,检讨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,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。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,由成员国投票选出,委员包括各地的人权专家和“高道德水平”的人士。
1995年2月16日,前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奧爾布賴特簽署有關公約,但美國憲法規定,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,經過多年爭議後,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。
1994年,英国政府将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扩展至英国其他属土,包括香港。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于1991年核准《兒童權利公約》,故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以后,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。现时香港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儿童权利,例如《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》。为履行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《关于买卖儿童、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》,香港在2003年12月19日施行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》,禁止在港人士管有儿童色情物品。
2005年,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一次提交并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汇报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于香港落实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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